學會章程

東海大學資訊管理系學會組織章程

(107.4.2於系大會通過)

 

  旨:

私立東海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系學會,受全體同學之付託,以追求系上進步,促進全系學生情感,維繫與系上師長之溝通,爭取全系學生福祉為目的。

第一章:總則

 
第一條
私立東海大學資管系系學會以下簡稱「系學會」或「本會」。
第二條
凡是於東海大學資訊管理學系註冊,正式取得學籍者且遵守本會會員義務之學生皆為本會會員。
第三條
本會依照本組織章程規定,代表全體會員行使職權。
第四條
本會由幹部會組成。
第五條
本會之輔導單位依大學法之規定。

 

 

第二章:會員之權利義務

第六條
會員有對本會提出建議及表達意見之自由。
第七條
會員有選舉、罷免系學會正、副會長之權利。
第八條
會員有選舉為系學會正、副會長之權利。
第九條
會員有被選任為本會幹部之權利。
第十條
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第十一條
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:
壹、繳納會費。
貳、確實繳交所參與各項活動之相關費用。
叁、遵守組織章程。

 

 

第三章: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幹事

第十二條
本會之選舉應由全體會員,秉持民主精神,採普通、平等、直接、 無記名方式,且開票人員應具公平、公正、公開之態度。
第十三條
正、副會長需為本會會員且採搭配制。
第十四條
正、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採多數決,任期為一年,且不得連選連任。
第十四條
之一
壹、同額競選時,應加列贊成反對二欄並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採多數決,任期為一年,且不得連選連任。
貳、如未特別規定者,准用第十四條。
第十五條
會長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十六條
會長領導幹部會並總理其業務。
第十七條
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,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八條
正、副會長未盡職時,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交予秘書股,並由秘書股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提出罷免案,並於會中進行答辯後投票罷免,會員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使得成立,並於兩周內進行補選。
第十九條
會長缺位時,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。
副會長缺位時,由會長提名候選人,經補選,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會長、副會長均缺位時,由秘書長代行職權,並由選舉委員會或系上自行辦理補選會長、副會長事宜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。
第二十條
其他幹部之彈劾,應將連署交予會長,其餘方法同上,缺額由會長另外任命。

 

 

第四章:學會部組織及職權

第二十一條
幹部會為系學會之行政機關,發展本會會務,其常設組織及職權如下:
 
壹、秘書股: 1.置股長二人。
2.協助各項會議之紀錄與建檔。
貳、總務股 1.置股長二人。
2.負責本會之財務事宜。
3.每月公開帳目明細。
4.應於會員大會上報告該學期財務狀況。
5.管理並清點、紀錄會內財產。
叁、體育股: 1.置股長二人。
2.負責協助系隊之運作,參加各項競賽,及籌辦系上之體育活動。
肆、美宣股: 置1.置股長二人。
2.負責本會活動之宣傳工作。
伍、其餘股長視學會的需要而另設之。

 

 

第五章:系學會之權項

第二十二條
系學會之權限如下:
 
壹.本會議決並執行學生事務。
貳.本會對外參與各項活動、促進交流,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系性活動。

 

 

第六章:經費

第二十三條
系學會經費來源如下:
 
壹、全體會員繳納之會費。
貳、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。
叁、本會各項活動之盈餘。
肆、經費所孳生之利息。
伍、其他收入。
第二十四條
本會會費為四年一次四千元整,會費得使用之比例如下:
 
所繳會費總額40%於大學部一年級時使用
所繳會費總額25%於大學部二年級時使用
所繳會費總額15%於大學部三年級時使用
所繳會費總額20%於大學部四年級時使用
第二十五條
轉入本系之學生應收取該屆至大四之總比例的會費。
第二十六條
若會員已繳會費但因故離校,無法在本系完成四年學業者,會員得向系學會申請退費,且系學會不得拒絕會員退費之要求
第二十七條
會費退費方式以下列比例退費之:
 
大學一年級整學年結束離校,退本人所繳會費總額60%。
大學二年級整學年結束離校,退本人所繳會費總額35%。
大學三年級整學年結束離校,退本人所繳會費總額20%。
第二十八條
如未完成整學年即離校,視為完成整學年學業退費方式。
第二十九條
低收入戶或家中經濟有繳費困難者,得於大一收取2000,大二收取剩餘會費2000。

 

 

第七章:章程之實行與修改

第三十條
本章程所稱之細則與辦法牴觸本章程者無效。
第三十一條
本章程之修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。
 
一 、公告增修之提議。
二 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三 、出席大會會員半數以上決議,始得修訂之。
四 、公告修訂結果。

 

 

第八章:系隊成立及管理細則

系隊成立及廢除之要件:
第三十二條
基本人數要達6人以上(需為資管系在校生)。
第三十三條
推派一名人員為該項目之系隊隊長。
第三十四條
隊長備齊隊員名冊、訓練計畫、訓練時間以及訓練地點交付體育長審核,並於系員大會時由出席會員過半決議此系隊是否成立。

系隊管理細則:
第三十五條
系隊隊長不得兼為體育長。
第三十六條
每學年開始兩週內繳交大二至大四之隊員名冊、及系隊長聯絡方式予體育長,大一隊員名冊則於期中考前一週繳交。
第三十七條
每週至少練習一次(考試週與其前一週以及場協前不在此限)。
第三十八條
各隊長需於期末系員大會前向體育股報告系隊的學期賽績、練習狀況,以及補助款項之使用狀況,由體育股在期末大會向系員報告,以對系員負責。
第三十九條
系隊隊長由各系隊自行選出,如隊長有徇私舞弊之行為,由體育長舉證並於系學會幹部會議決議是否裁撤,並於兩週內補選。

 

 

第八章:系隊補助辦法

第四十條
每學年電費補助:28(週)*0.5(電費)*240(分鐘) =3360元(需持電卡由總務股儲值)。
第四十一條
每學年器材補助:器材補助1000元(以發票或具店章之收據實報實銷)。
第四十二條
視系隊之需求不同,電費補助與器材補助可捨棄其中一項,補於另一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