東海大學資訊管理系學會組織章程
(107.4.2於系大會通過)
宗 旨:
私立東海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系學會,受全體同學之付託,以追求系上進步,促進全系學生情感,維繫與系上師長之溝通,爭取全系學生福祉為目的。
第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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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立東海大學資管系系學會以下簡稱「系學會」或「本會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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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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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是於東海大學資訊管理學系註冊,正式取得學籍者且遵守本會會員義務之學生皆為本會會員。 |
第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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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依照本組織章程規定,代表全體會員行使職權。 |
第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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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由幹部會組成。 |
第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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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之輔導單位依大學法之規定。 |
第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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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有對本會提出建議及表達意見之自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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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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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有選舉、罷免系學會正、副會長之權利。 |
第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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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有選舉為系學會正、副會長之權利。 |
第九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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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有被選任為本會幹部之權利。 |
第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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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。 |
第十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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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: 壹、繳納會費。 貳、確實繳交所參與各項活動之相關費用。 叁、遵守組織章程。 |
第十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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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之選舉應由全體會員,秉持民主精神,採普通、平等、直接、 無記名方式,且開票人員應具公平、公正、公開之態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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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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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、副會長需為本會會員且採搭配制。 |
第十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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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、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採多數決,任期為一年,且不得連選連任。 |
第十四條
之一 |
壹、同額競選時,應加列贊成反對二欄並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採多數決,任期為一年,且不得連選連任。 貳、如未特別規定者,准用第十四條。 |
第十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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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長對外代表本會。 |
第十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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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長領導幹部會並總理其業務。 |
第十七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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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,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。 |
第十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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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、副會長未盡職時,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交予秘書股,並由秘書股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提出罷免案,並於會中進行答辯後投票罷免,會員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使得成立,並於兩周內進行補選。 |
第十九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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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長缺位時,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。 副會長缺位時,由會長提名候選人,經補選,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 會長、副會長均缺位時,由秘書長代行職權,並由選舉委員會或系上自行辦理補選會長、副會長事宜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。 |
第二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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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幹部之彈劾,應將連署交予會長,其餘方法同上,缺額由會長另外任命。 |
第二十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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幹部會為系學會之行政機關,發展本會會務,其常設組織及職權如下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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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秘書股: | 1.置股長二人。 2.協助各項會議之紀錄與建檔。 |
貳、總務股 | 1.置股長二人。 2.負責本會之財務事宜。 3.每月公開帳目明細。 4.應於會員大會上報告該學期財務狀況。 5.管理並清點、紀錄會內財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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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體育股: | 1.置股長二人。 2.負責協助系隊之運作,參加各項競賽,及籌辦系上之體育活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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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美宣股: | 置1.置股長二人。 2.負責本會活動之宣傳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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伍、其餘股長視學會的需要而另設之。 |
第二十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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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學會之權限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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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.本會議決並執行學生事務。 |
貳.本會對外參與各項活動、促進交流,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系性活動。 |
第二十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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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學會經費來源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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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全體會員繳納之會費。 |
貳、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。 | |
叁、本會各項活動之盈餘。 | |
肆、經費所孳生之利息。 | |
伍、其他收入。 | |
第二十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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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費為四年一次四千元整,會費得使用之比例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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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繳會費總額40%於大學部一年級時使用 |
所繳會費總額25%於大學部二年級時使用 | |
所繳會費總額15%於大學部三年級時使用 | |
所繳會費總額20%於大學部四年級時使用 | |
第二十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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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入本系之學生應收取該屆至大四之總比例的會費。 |
第二十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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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會員已繳會費但因故離校,無法在本系完成四年學業者,會員得向系學會申請退費,且系學會不得拒絕會員退費之要求 |
第二十七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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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費退費方式以下列比例退費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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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一年級整學年結束離校,退本人所繳會費總額60%。 |
大學二年級整學年結束離校,退本人所繳會費總額35%。 | |
大學三年級整學年結束離校,退本人所繳會費總額20%。 | |
第二十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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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未完成整學年即離校,視為完成整學年學業退費方式。 |
第二十九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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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收入戶或家中經濟有繳費困難者,得於大一收取2000,大二收取剩餘會費2000。 |
第三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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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所稱之細則與辦法牴觸本章程者無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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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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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之修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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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、公告增修之提議。 |
二 、召開會員大會。 | |
三 、出席大會會員半數以上決議,始得修訂之。 | |
四 、公告修訂結果。 |
第三十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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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人數要達6人以上(需為資管系在校生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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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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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派一名人員為該項目之系隊隊長。 |
第三十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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隊長備齊隊員名冊、訓練計畫、訓練時間以及訓練地點交付體育長審核,並於系員大會時由出席會員過半決議此系隊是否成立。 |
第三十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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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隊隊長不得兼為體育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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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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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學年開始兩週內繳交大二至大四之隊員名冊、及系隊長聯絡方式予體育長,大一隊員名冊則於期中考前一週繳交。 |
第三十七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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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週至少練習一次(考試週與其前一週以及場協前不在此限)。 |
第三十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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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隊長需於期末系員大會前向體育股報告系隊的學期賽績、練習狀況,以及補助款項之使用狀況,由體育股在期末大會向系員報告,以對系員負責。 |
第三十九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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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隊隊長由各系隊自行選出,如隊長有徇私舞弊之行為,由體育長舉證並於系學會幹部會議決議是否裁撤,並於兩週內補選。 |
第四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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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學年電費補助:28(週)*0.5(電費)*240(分鐘) =3360元(需持電卡由總務股儲值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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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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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學年器材補助:器材補助1000元(以發票或具店章之收據實報實銷)。 |
第四十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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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系隊之需求不同,電費補助與器材補助可捨棄其中一項,補於另一項。 |